财新:法制与法治到底有哪些不同?即使到今日,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文章和文件里,对这两个词的混淆使用。
法学家为社会服务,就是要为社会大众服务,为老百姓的利益服务,要始终关注民生的疾苦,顺应民众的愿望,倾听百姓的呼声,他们的观点应该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学家需要顺应历史的潮流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准确的把握时代的脉搏。
二是要克服脱离现实、孤芳自赏的倾向。虽然治学需要激情,但不同于吟诗作画,趣之所至,性之使然。二是为司法公正献言献策。法学家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独立性,应该有自己理性的分析和判断,决不能迎合一些时髦的概念或炒作,不能仅仅跟在实践后面,仅仅做一些对实务问题的总结而没有任何的分析,更不能以个人的偏见、僵硬的教条、某个领导的好恶,来代替理性的分析和法治的信仰。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法律人与知识分子已经发生分离,法律人不算是知识分子的一部分,没有向知识界提供优秀的知识产品。
不是说只有履行了上述所有的责任才能成为法学家,而是说法学家必须树立正确的方向,一步一步迈向这个目标。那么,法学家怎样才能更好地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呢? 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必须把握时代精神。实际上,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已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原则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5)应当有组织地发动民众与职业法官一起从事审判活动。推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应当牢固树立吸收群众智慧、集聚社会力量的价值理念,使社会主体和人民群众能有效参与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要推广检察开放日活动,推进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6)应以民众的意见作为评判司法工作成败与否的最终标准。
这一点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这是司法机关宪政地位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司法民主化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1)在宪政层面强调司法属于人民,司法服务的对象应该是一国之内最广大的基本民众。
(4)有力的职业责任监督制度。二是着力完善政策法律,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取得了新成效。这首先意味着,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回应群众关切,把司法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始终坚持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方法,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第一标准,通过审判工作回应群众要求和期待,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司法公开透明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坚持专门机关审判与群众路线相统一,坚持走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的新路子,人民司法事业才能健康发展。就司法系统而言,实体公正是指系统的最终产品是否公正。第四,判决理由必须公开并具有说服力,不能以法官的实质判断取代理由的充分陈述。进入 刘俊祥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体制改革 。
由于法官也要追求自己共同利益,就很难说那些貌似神圣的职业化法官,其义正词严的判决背后是否真的是公平和正义。在审判管理、司法政策和重大司法举措的制定实施等方面,努力形成完善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司法政务决策机制,切实提高司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但过分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要不断改善和优化司法环境,杜绝以行政手段干预法官和检察官行使司法权,并逐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排除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不合法干扰,确保司法公正。
要加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各国司法面临的三大矛盾,一是司法资源稀缺性与司法需求扩张性的矛盾。易言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第一,以权利和义务为视角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通过权利义务的分析完成合法性的认定与排除,这是法律思维的重心所在。推进司法民主建设必须坚持走专群结合的道路,既要保持司法的专业化方向,又要始终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不断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在中国培育和提高司法权威性与司法公信力,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提高司法机关的宪政地位。
三是坚持专业性与群众性的统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裁判尽管只是具体适用法律,但司法裁判往往会对公共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既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也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求表达权、实现当事人司法参与、建设司法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基于分权学说,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和职业监督制度。
(2)司法制度在设计上应该适合广大民众的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审判的方式方法、审判的组织形式、审判的场所应当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可以说,三五改革纲就是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解决的司法问题、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等表述,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亮点。(4)健全完善群众参与机制。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有两层含义:第一,司法公正应该是对社会成员整体的公正,还是对社会成员个体的公正。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在传承吸收的基础上,增强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观念,大胆创新司法民主建设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建设的新局面。
程序优先要求国家权力尊重、维护个人权利,以两者之间充分的过程性交流求得司法裁决的正当性。因此,要有效地推进中国的法官职业化,必须作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中央推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但众所周知,美国的毒品、暴力等犯罪非常猖獗,犯罪王国的帽子一直难以摘掉,这其中固然有多方面的社会影响因素,但是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过于强调保护人权因而对犯罪打击不利,显然是一个无可否认的原因。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应该吸取美国米兰达忠告规则的合理因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在司法活动中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权利措施。不推动司法大众化,我们就可能远离人民群众。从这个意义上也访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就是要求通过司法听取民意、解决民争、维护民权,将司法为民作为衡量司法改革成败的标准。(3)法官的行为模式应当职业化。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首次提出要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新一轮的司法民主化改革陆续展开。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司法民主化的法理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制度来源,民主集中制是司法民主化的组织根据,而当前社会矛盾激增则是司法民主化现实需求。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而这种传统、气质又尤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能够确保法官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针对我国的法治现状,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履行四项重要使命,即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专业化,确保司法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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